2012-02-13 | 申命記二十一:10-二十一:23

禱讀: 申二一15~21

經文內容
  • 申命記21:10

   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-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
  • 申命記21:11

   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
  • 申命記21:12

   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
  • 申命記21:13

   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  • 申命記21:14

   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

  • 申命記21:15

   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
  • 申命記21:16

   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
  • 申命記21:17

   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  • 申命記21:18

   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  • 申命記21:19

   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

  • 申命記21:20

   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
  • 申命記21:21

   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  • 申命記21:22

   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

  • 申命記21:23

   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-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。

長子的繼承權

接下去是一些較為零星的案例。 一、娶女戰俘 首先還是與戰爭有關的事,如果打仗俘虜了戰俘,其中「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他,要娶他為妻」,這時就要正式娶她為妻,而不可只是強要她。「剃頭髮,修指甲」應該是指要她脫離過去的習俗,「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」是改換她的身份,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」是容許她在情感上有一個轉換,之後就要「你作他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」成為正式的夫妻。因為有正式夫妻的關係,若後來不喜悅她,要由她隨意出去,而「不可為錢賣他,也不可當婢女待他」。只憑外貌而娶外邦女子,並不是上帝所喜悅的,但這樣的規條是對該女子權利的一種保障。 二、長子的繼承權 接下來是針對長子的繼承權。如果一個人「有二妻」,一夫多妻也不是上帝所喜悅的,但是本段也是針對可能被虧待者權益的保障。這二妻「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」,但是「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」,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的時候,「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」,仍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「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」,這是長子的權益,就是多得一份產業,並成為下一任的族長。 這就好像新約有人問耶穌可否休妻一樣,耶穌告訴他們,休妻之事是上帝不喜悅的,但是「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許你們休妻,但起初並不是這樣。」(太十九)摩西給予休妻律,並不是鼓勵休妻,而是保障被休之妻的權益。聖經對弱勢或容易被忽略的人,總是多加保護。 三、悖逆兒子的懲治 接下來是針對「頑梗悖逆的兒子」,如果他忤逆父母,父母已經無法管教這樣的逆子,就要帶到「本城的長老那裡」,城門通常是施行審判之地,也就是要去尋求公權力的管教。此時長老就可以施行審判,懲治這個逆子。 最後「被治死…掛在木頭上」是要警戒眾人,但不可「留在木頭上過夜」,免得「玷污…地」,同時也不要過度羞辱這個人,而讓他得以安葬。這與當時中東許多地方容許懸掛多天,甚至讓飛鳥來食,藉以羞辱這人的作法完全不同。聖經中雖然強調有罪必罰,但仍看重人的尊嚴。事實上,有罪必罰是保障被傷害者的尊嚴,否則就使受害者的尊嚴被剝奪而沒有受到維護。
默想

我是否看重我生活周遭,與我有關之人的尊嚴,以致維護他們的權益,而不妄加剝奪?特別是無法為自己主張什麼者的權益,我們是否主動藉著制度來保障?

回應

親愛的主,你以你的形象造我們,要我們彼此尊重,他 人的生存權、財產權與尊嚴,都是我們要維護的。幫助 我們在公私領域中,都能維護主所看重的權益。阿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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