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3-17 | 利未記十七:10-十七:16

禱讀: 利十七10~13

經文內容
  • 利未記17:10

    「凡以色列家中的人,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,若吃甚麼血,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,把他從民中剪除。

  • 利未記17:11

   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。我把這血賜給你們,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;因血裏有生命,所以能贖罪。

  • 利未記17:12

    因此,我對以色列人說:你們都不可吃血;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。

  • 利未記17:13

    凡以色列人,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,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,必放出牠的血來,用土掩蓋。

  • 利未記17:14

    「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,就在血中。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:無論甚麼活物的血,你們都不可吃,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。凡吃了血的,必被剪除。

  • 利未記17:15

    凡吃自死的,或是被野獸撕裂的,無論是本地人,是寄居的,必不潔淨到晚上,都要洗衣服,用水洗身,到了晚上才為潔淨。

  • 利未記17:16

    但他若不洗衣服,也不洗身,就必擔當他的罪孽。」

不可吃血

除了獻祭的「血」必須慎重處理,一般的「血」也要慎重處理。 一、血在壇上為生命贖罪 首先,獻祭中的「血」是不可以食用的,「我把這血賜給你們,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」,因為「因血裏有生命,所以能贖罪」,所有的活物,生命就在牠的血中,因此當祭牲被宰殺流出血時,等於這祭牲的生命已經傾倒,已經為獻祭的人代付生命的代價,因此將獻祭者由罪中贖買了出來。因此獻祭的「血」是為了贖罪,不可吃血。 二、活物的生命在血中 其次,其他非獻祭的血也不可吃,因為「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,就在血中」,因此「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」,必須將牠的血先放出來,用土掩蓋。之後,才可以食用放過血的肉品。如果帶血一起吃,就是在吃「生命」,放過血的就是在吃肉品。 三、不可吃自死的  因此「自死的」,或「被野獸撕裂的」,凡是沒有放過血的動物屍體都不可吃,不然就不潔。  所以我們大概可以區分,動物被主動宰殺而放過血的,就成為肉品,是可食用的,因此我們不必擔心吃牛排有血絲,因為它是放過血處理的。但是動物自死或被撕裂或勒死的,都未經放血,因此不是肉品,而是動物的死屍,自是不可食用。  新約中耶穌雖對門徒說「吃我肉、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」(約 六54)乃是指領受救恩的人,可以得到耶穌所賜的生命。  使徒行傳耶路撒冷第一次大會中,雖然允許外邦信徒不必行割禮,但卻仍有所要求「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,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,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,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,就好了。」(徒十五28~29)禁戒偶像與禁戒姦淫,都是極大的事,但與他們同時被禁戒的是「血並勒死的牲畜」,就再次言明「血」之不能食用,乃在於「生命就在血中」。
默想

我是否看重主的血所成就的工作?當我每次主餐領杯時,我都可以經歷基督寶血的救贖之工。我是否因尊重萬物的生命,而不輕易食血,只食用上帝允許食用(創九3~4),經過正常屠宰放血之後的肉品?

回應

親愛的主:謝謝你,你是聖的,我願意尊重你對血的教導,珍惜動物的生命而不輕易帶血而食,或直接食血。也幫助我每次領主餐時,知曉你的血已為我流,我要領受你血裡的功效,得著釋放、醫治、結盟,以及你所應許的永生。阿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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