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3-27 | 利未記二十一:1-二十一:15

禱讀: 利二一1~9

經文內容
  • 利未記21:1

    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: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,

  • 利未記21:2

   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、兒女、弟兄,

  • 利未記21:3

    和未曾出嫁、作處女的姊妹,才可以沾染自己。

  • 利未記21:4

   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。

  • 利未記21:5

    不可使頭光禿;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。

  • 利未記21:6

    要歸 神為聖,不可褻瀆 神的名;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 神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。

  • 利未記21:7

   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,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。

  • 利未記21:8

   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,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;你要以他為聖,因為我-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-是聖的。

  • 利未記21:9

   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,就辱沒了父親,必用火將她焚燒。

  • 利未記21:10

    「在弟兄中作大祭司、頭上倒了膏油、又承接聖職、穿了聖衣的,不可蓬頭散髮,也不可撕裂衣服。

  • 利未記21:11

    不可挨近死屍,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。

  • 利未記21:12

    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,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。我是耶和華。

  • 利未記21:13

    他要娶處女為妻。

  • 利未記21:14

   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,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;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。

  • 利未記21:15

   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,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。」

祭司不得沾染自己

二一章到二二章,是論及關於「祭司」的律例。因為不但以色列整個國家是「歸耶和華為聖」,祭司更是在眾民中「歸耶和華為聖」的一個群體,他們被要求有更高的標準。 一、祭司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 首先,無論是祭司或大祭司,都「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」,對一般祭司而言,除非是為「父母、兒女、弟兄、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」,才可居喪,在喪中沾染不潔。 但是當大祭司「頭上倒了膏油,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」,也就是正在執行他大祭司職任的,他甚至「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」,也就是他不能以一般舉哀的方式「蓬頭散髮,撕裂衣服,挨近死屍」來居喪,他也「不可出聖所」,因為「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」,他必須以完成公職優先。記得自己有一次在講道前,因家人的事憂心忡忡,滿懷焦慮,主以此經文提醒我。自此,在服事中都專心披戴主的聖潔與公義,不想自己的私事。 二、祭司不可光頭劃身 其次,祭司「不可使頭光禿,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」,之前已提過,這是因異教的祭司經常以此來招邪靈附身,如巴力的先知「按著他們的規矩,用刀槍自割,自刺,直到身體流血。」求巴力降火。又如台灣的乩童刺身踩刀等行為,都是在讓邪靈更易附身。以色列的祭司被嚴禁以此異教獻祭方式「褻瀆上帝的名」。 三、祭司不可娶妓女為妻 最後,祭司「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、被休的婦人為妻」,因為祭司「歸上帝為聖」,因此他的婚姻也要分別為聖。而大祭司除了以上禁令,也「不可娶寡婦為妻」,他只可娶「本民中的處女」為妻。 而「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」,則辱沒了她的父親,「必用火將她焚燒」。 新約中,保羅勸勉無論是監督(傳道人)或執事「必須無可指責,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,…好好管理自己的家,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。」因為「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,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?」(提前三4~5)因此服事上帝的人,必須首先在家庭關係與裝扮舉止上,都分別為聖。一旦修身齊家,在服事中,就可無後顧之憂,可以專心以服事的職份為重。
默想

我若羨慕善工,是否將自己的裝扮、言行舉止都分別出來?我是否為要服事主,先將家庭、兒女管理好,再來管理教會的事務?

回應

親愛的主:你要我們先預備自己,也預備自己的家庭,好同心服事,彰顯你恢復的次序,是由個人到家庭,到教會,才能影響社會。阿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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