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4-23 | 出埃及記二十一:28-二十二:15

禱讀: 出二二1~9

經文內容
  • 出埃及記21:28

    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29

   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30

   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31

   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32

   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33

    「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

  • 出埃及記21:34

   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35

    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
  • 出埃及記21:36

   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」

  • 出埃及記22:1

    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2

   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3

   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4

   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5

    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6

    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着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7

    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
  • 出埃及記22:8

   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9

    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10

    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
  • 出埃及記22:11

    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12

   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
  • 出埃及記22:13

   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
  • 出埃及記22:14

   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
  • 出埃及記22:15

   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
人若偷就要賠償

接下來談的都是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的律例。 一、牛主..井主 首先是誤犯者的賠還。第一個例子是「牛若觸死人」,牛就要被處死,主人可算無罪。然而若「那牛素來是觸人的」,則牛與牛主都必治死,但牛主可用「贖命的價銀」贖他的命。 第二個例子是「人若敞著井口」,導致牛或驢掉在裏頭,「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」。 第三個例子是「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」,牛主要賣了活牛,與另一位牛主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這些都是誤犯,不同於前面刻意的犯罪,所以強調賠償而非治死。 二、必要賠還 前面是對生命的危害,現在是對財物的危害。對財物的危害分為必要與不必賠還兩者。第一例是「人若偷牛或羊」,他就要「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」,加倍賠還。 第二例是「人若遇見賊..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」,並不算為流血的罪。然而若太陽已經出來,足可抓賊處理卻刻意打死,就算為流血的罪。而賊則要「加倍賠還」。 第三例是「人若在田間..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」,就必「拿自己田間上好..賠還」。 第四例是「若點火焚燒荊棘...將別人…的禾捆..都燒盡了」,就「必要賠還」。 第五例是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」,而這物被偷去,賊若被找到要「加倍賠還」;若找不到賊,家主與原主要到審判官那裡受審,看看他有沒有責任。 第六例是「兩個人..說:這是我的。」彼此相爭,就要到審判官那裡,看誰有罪須要「加倍賠還」。 三、不必賠還 最後是「不必賠還」之律。替別人「看守..驢,牛,羊..或死,或受傷」,若「憑著耶和華起誓」未曾拿鄰舍的物,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因未盡看守之責而被偷「就要賠還」。若被野獸撕碎,帶來當作證據就「不必賠還」。 人若向他人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「總要賠還」,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是已出了雇價的就「不必賠還」。
默想

我是否在這些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中,看出我們對他人的財物有維護的責任?這就回應了「不可偷盜」這一誡的原則與精神。

回應

親愛的主:謝謝你賜給我們財物,也賜給他人財物,讓我們看見我們不但要維護自己的財物,也要對他人的財物有正確的態度與負適當的責任。阿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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