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-05-07 | 利未記二十四:10-二十四:23

禱讀: 利二四10~23

經文內容
  • 利未記24:10

   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,他父親是埃及人,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。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。

  • 利未記24:11

   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,並且咒詛,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。(他母親名叫示羅密,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。)

  • 利未記24:12

    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裏,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。

  • 利未記24:13

   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

  • 利未記24:14

    「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。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;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。

  • 利未記24:15

   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:凡咒詛 神的,必擔當他的罪。

  • 利未記24:16

   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,必被治死;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。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,必被治死。

  • 利未記24:17

    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;

  • 利未記24:18

    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,以命償命。

  • 利未記24:19

   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,他怎樣行,也要照樣向他行:

  • 利未記24:20

    以傷還傷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,也要照樣向他行。

  • 利未記24:21

    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;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。

  • 利未記24:22

   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,同歸一例。我是耶和華-你們的 神。」

  • 利未記24:23

    於是,摩西曉諭以色列人,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,用石頭打死。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。

要擔當他的罪

二四章後半段,論及一些當被治死的罪及一般罪的刑責。 一、褻瀆聖名 在這裡有一個案例,就是「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,他父親是埃及人」,我們知道出埃及時,有一些「閒雜人」也與他們一同出離(出十二38),這個婦人「叫示羅密,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。」。這婦人的兒子有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,並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。此人「褻瀆了聖名,並且咒詛」,也就是他咒詛了耶和華的名。 人們把他送到摩西那裏,等候裁決。最後出於上帝的裁決是把他「帶到營外」以免污穢營內,「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」表明這些人與他的罪無關,「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」。同時也留下律例「凡咒詛上帝的,…必被治死,…不管是寄居的,是本地人」。這是針對第三誡「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」,這個邢罰從今天的角度似乎甚重,但在當時乃是為維護以色列人純正信仰的必要措施,而且並未針對外人,同時也適用於以色列人,要以色列人自始就「尊耶和華的名為聖」。 二、打死人的 另一個要被治死的罪是「打死人的」,必被治死。十誡中的第六誡即「不可殺人」,人具有上帝的形象與樣式,因此奪取人的生命,等於侵犯了上帝本身。自古以來「殺人者死」就是所有法律的基礎原則。只有如此,才能真正維護人權。 三、以眼還眼 此外,是一些較次要的罪,如「打死牲畜的,必賠上牲畜,以命償命」,這是民事賠償。或者「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,他怎樣行,也要照樣向他行」,這是刑事罰則。其中的原則就是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。看起來非常具報復性,其實只是刑罰罪行的原則,同時也保障了該受刑罰者,不會受到超過他該受的刑罰。
默想

在我的生命中,是否敬重主,也敬重人?上帝是生命的本源,是我們敬拜尊崇的對象;人有上帝的形象與樣式,同樣是要尊重的對象。當我損及上帝的形象以及擁有上帝形象的人時,我是否真實悔改在上帝面前,也向我傷及的人作出賠罪?

回應

親愛的主:你是榮耀的主,幫助我真認識你,而能以你該受的敬畏敬畏你,以你當受的敬奉敬奉你,以你當受的稱頌稱頌你。幫助我在你裡面,明白人的價值,而以你的眼光看每一個人,當敬重的敬重,當維護的維護,好叫我在敬重人的裡面,也敬重了你。阿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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