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2-16 | 申命記十九:1-十九:21
禱讀: 申十九1~10
經文內容-
申命記19:1
「耶和華-你 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-你 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着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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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2
就要在耶和華-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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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3
要將耶和華-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裏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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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4
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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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5
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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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6
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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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7
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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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8
耶和華-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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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9
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-你的 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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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0
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-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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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1
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着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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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2
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裏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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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3
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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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4
「在耶和華-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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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5
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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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6
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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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7
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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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8
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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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19
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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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20
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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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9:21
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
不可憑一個人的口定罪
十九到二一章是對第六誡「不可殺人」的詮釋,因此所有的經文都談到誤殺或故殺的各種情況。
一、設立逃城
首先我們看到上帝要他們「分定三座城」作為逃城。我們知道事實上最後一共有六座逃城,三座在河東,三座在河西,分別是「流便的比悉」、「迦得的拉末」、「瑪拿西的哥蘭」、「拿弗他利的基低斯」、「以法蓮的示劍」、「猶大的希伯崙」(參約書亞記二十章)。
二、誤殺之人的護庇
這些逃城是為「誤殺人的」所預備的,所謂的誤殺就是今天的過失殺人,二人之間「素無仇恨」,這裡有一個例子「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」。這種誤殺為免於受害者家屬「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」,就可以躲入逃城避難。但是如有故殺者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」也躲入逃城,也就是蓄意殺人的人,「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」也就是說逃城不會護庇故殺者,免得「流無辜血的罪」玷污此城,使得該城無法在上帝面前蒙福。
三、要憑兩三個人的口
現在出現一個問題,就是一個人究竟是誤殺還是故殺,如何得知呢?這就須要舉證,這裡特別提到「人無論犯什麼罪,作什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」,因為一個人的見證可能有誤,有偏見,甚至有陷害。因此至少「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」。一旦有人作假見證,也是一種罪,因為第九誡就是「不可作假見證」。作假見證的人「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」。
這是最早的法律雛型,雖然不是最成熟,但我們可以窺見基本的法律原則。
以色列是與上帝立約的國家,他們的國家法律,所源出的就是上帝所頒布的律法,而十誡就是一切律法的根源。
默想
當別人作錯事或得罪我時,我是否能區分對方是出於無意或刻意,面對無意的過失,我會如何處理,面對刻意的過錯,我該如何處理?當我認為別人作錯事或得罪我時,我是否去查證是否屬實,或憑己意認定?
回應
親愛的主,謝謝你,你是公義的主,也是憐憫的主,教導我們在公義與憐憫之中,找到一個正確的界限,讓我們處理自己或公眾的事務時,能展現你的心意。阿們!